2022年辽宁省实验学校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经上级部门同意,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特制定本公告。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2023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2年辽宁省实验学校赴高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六)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具体年龄以报名起始之日计算;
(七)应聘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经取得的学历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签订就业协议、体检、考察、公示,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应聘者相关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面试)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所招聘院校校园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方式:线上报名。
报名时间:应聘人员需在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17:00期间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按一个岗位申报,必须具有与招聘学科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
报名要求: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PDF版发至lnssyxx1957@163.com邮箱中。原件及复印件面试通过后复核。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个人简历(包括应聘者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相关材料);
3.应届毕业生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2);
4.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
5.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
6.加盖院系公章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证明》(附件3)
7.应聘人员如已取得教师资格证,将教师资格证原件扫描上传;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不需上传此项。
应聘人员报名时,要如实填写并提交报名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请应聘人员及时报名,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和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核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提交报名信息后,原则上在24小时之内初审完毕,最后一天报名的初审时间顺延至12月4日12:00。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
(四)考核
考核具体方式和时间:
成立工作组、监督组,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按照招聘要求以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教学基本素养、教学能力、仪表仪态及口头表达能力。面试拟于12月5日至15日进行,面试具体时间、面试办法、面试内容及具体要求等另行通知。
监督组全程监督。根据面试成绩,按学科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拔。设最低分60分,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通过考核者先进行线上签约,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恢复线下后签订就业协议。
(五)体检
应聘人员(2023年毕业生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省实验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我校为省直属九年一贯制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后即为省直事业编。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公告完成规定招聘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学校将不予递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实验学校所有。
咨询电话:024-86844436
纪律监督电话:024-86843216
辽宁省实验学校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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