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警察学院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辽宁警察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附件3)。
(六)报考人员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具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
2.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3.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4.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人员年龄应35周岁及以下(1987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聘人员年龄应40周岁及以下(1982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能测评和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院官方网站(www.lnpc.cn)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3月10日至4月9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需下载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1)及《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汇总表》(附件2)发送至邮箱lnpcgkzp@163.com进行报名,要求邮件主题均为“姓名+所报岗位”,不按规定发送或提供材料不全者将不予受理。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考核。考核以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业务技能、工作实绩等为重点,考核方式为试讲。考核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五)体能测评和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人员。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和体检人员名单在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公布。
体能测评和体检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院官方网站(www.lnpc.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能测评和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能测评和体检、考察环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警察学院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411-86729530
纪律监督电话:0411-86729698
附件3:辽宁警察学院2023年上半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xlsx
辽宁警察学院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