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公告
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21〕123号)要求,现将本次面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时间安排
网上注册时间:12月5日10:00起;
网上报名时间:12月9日-12月12日12:00时止;
网上审核时间:12月9日-12月12日15:00时止;
网上缴费时间:12月9日-12月14日24:00时止;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1月3日-1月7日;
面试考试时间:2023年1月7日-1月8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成绩公布时间:2023年3月1日。
二、报考条件
报考教师资格面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即可:
1.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黑龙江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社会人员。
3.符合下列条件的黑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可在其升入本科一年级及其以上年级);
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三年级(含)以上(“五年一贯制”、“3+2中高职贯通”须在其高职学习的最后一年);
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任意年级。
学习形式非“普通全日制”,在读年级非上述范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符合报考条件。
4.在我省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持黑龙江省签发且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考试。
5.驻黑龙江省军队和武警部队官兵,应向所在考区提供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6.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成绩条件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相关科目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本次面试。
(三)学历条件
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考试。
2.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考生应认真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高等教育学历是否有效,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结果为准。如考生在不符合报考条件情况下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资格并通过面试,由此产生的教师资格证不能认定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分为网上报名、网上审核、网上缴费3个步骤。
(一)网上报名
符合面试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中国教育考试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栏(http://ntce.n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
1.注册信息:考生报名前须先注册(已在我省参加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的考生不用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和面试成绩。考生需输入本人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进行注册(每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1次)。如考生手机没有收到短信验证码,可以通过报名网站上的“在线客服”寻求解决。考生依照栏目指引及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填报,考生在报名阶段填报的手机号码及邮箱信息是找回密码的重要渠道,报考期间请慎重更换。
2.考试报名:考生应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试类别和考试科目并认真检查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审核。
3.上传照片:照片将用于准考证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不合格的考生审核将不能通过。
4.考区选择:本次面试共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黑河七个考区,考区即考试所在地。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任意考区报考,报名完成后不能再次更改。
(二)网上审核
考生在提交审核后应随时登录网报系统查验审核状态,呈现“待支付”状态为审核通过,考生即可进行网上缴费。呈现“审核未通过”状态的考生请根据未通过原因修改填报信息后再次提交审核,超过审核截止时间仍未提交正确信息的将视为放弃报名。
(三)网上缴费
通过网上审核的考生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缴费。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发改价格函〔2022〕330号)文件批复金额,核定黑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面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40元。缴费完成后即为报名成功,逾期不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不再补办。
特别提示:
1.考生应本人通过“NTCE-中国教育考试网”的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考生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名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网上填报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考生,取得教师资格面试成绩无效,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高校在校生在报名前应充分了解本校授课安排,根据本人实际选择考区参加面试。
四、面试科目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共11个科目:语文、英语、道德与法治、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小学全科。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共19个科目:语文、朝鲜语文、数学、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心理健康教育。
(四)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共17个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
(五)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可参照系统中的相应专业目录选报。
面试科目代码详见附件1。
五、面试实施程序
(一)面试程序:考生持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地点,进入候考室候考,按规定程序参加面试,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抽题。通过面试测评系统,考点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经考生确认后,打印试题清单。
第二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时间20分钟。
第三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第四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五步: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等相关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第六步: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二)中职专业课及实习指导面试程序:报考中职专业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的考生需自备一本所报专业对应的中职学校专业课教材,在考试当天带入考点。教材应保持整洁、无字迹。面试程序为:
1.考生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
2.根据考生所带教材,由工作人员组织考生抽取教材中的相应章节,确定考生面试讲课内容。
3.由引导员引导至备考室,进行试讲备课(20分钟),不做PPT。
4.备课时间结束后,由引导员引导到相应考场进行面试。
5.考生进行专业概述5分钟(含考官追问)。
6.考生进行10分钟试讲,要求有板书。
7.考官针对考生课堂教学进行提问,考生进行答辩5分钟。
8.考试结束,由工作人员带领考生离开考场。
六、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规定处理。
七、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2023年3月1日起,通过“NTCE-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面试结果。考生如对本人的面试成绩有异议,可在面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以及面试成绩单,向面试报名考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联系方式见附件2)。成绩复核只核查面试各项分数是否统计错误,不提供具体评分细则,不重评。复核后的结果由面试报名考区告知考生。
八、合格证明
考生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后,可自行通过“NTCE-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打印考试合格证明,以供相关认定机构使用。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以考试合格证明上标示的时间为准。
九、疫情防控要求
(一)我省将于12月23日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防疫须知》,凡考试当天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二)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考点所在地区最新防疫要求,及时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和官方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接收或查阅考试通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