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为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公开招聘7人,具体计划详见《酒泉市2021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表》,以下简称《岗位简表》。
二、招聘范围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酒泉市直事业单位在岗不在编正式在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不包含借调到市直事业单位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具体岗位以《简表》明确为准。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服从工作分配,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5.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要求:岗位简表中年龄按周岁计算,如:40周岁以下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标准以《简表》为准。
7.招聘教师岗位人员取得的教师资格证学科与学历教育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报考学历教育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相一致的岗位,获取的教师资格证学科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科虽然一致,但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不一致的,不允许报考。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见《岗位简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酒泉市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公开招聘岗位。
5.酒泉市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公开招聘岗位。
6.近年来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员。
7.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三)岗位专业要求
招考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研究生层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按照教育部2018年4月更新目录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
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的,仅限于该专业的人员报考;专业条件设置为专业类别的,则该类别所包含的专业均为符合报考专业;因参考目录不一致,考生所学专业与《简表》所列目录有出入的,在同一门类专业目录下的以招考领导小组给出的标准为准,不属于同一门类专业目录的,不得报考(如:“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虽然字面意思差不多,但不属于同一类别,不能混淆)。
四、招聘组织
招聘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具体招聘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实施。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设在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尚德楼304办公室,报名时需提交纸质资料。
1.报名时间:应聘人员于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上午9:00至下午18:00)期间,现场进行报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咨询:联系人:陈亮 联系电话:0937-2855300 18093725605
报名时,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招聘岗位条件”,本人提交的报考申请所有材料要真实、准确。报名信息中误报、错报等问题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酒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2)毕业证、学位证,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扫描件、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等相关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验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带二维验证码,在线验证码在有效验证期内),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验证的,取消聘用资格(含军队院校)。
(4)报考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要求岗位的,已经取得相关证件的,须提供相应证件。
(5)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6)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
(7)报考岗位所需的市直民生项目人员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考务费:每人150元,在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核,审查核实后进行现场缴费。因考生报名信息虚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考试缴费报名成功后不再受理考务费退还工作。
5.领取准考证:考生于11月19日18:00前在人社局领取准考证,因未按时领取错过考试时间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二)考试
应聘人员持笔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身份证过期的,不得参加笔试,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确定。
1.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职业能力测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等,满分100分。
(2)考试组织: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试试题委托第三方考试机构命制。
(3)考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
应聘人员持面试通知单、笔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身份证过期的,不得参加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委托第三方考试机构实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面试进行现场百分制考察评分。面试小组应对每位应聘人员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集体现场打分,当场亮分,当场汇总成绩。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公开招聘岗位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小数不进行四舍五入。
综合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录用,不足60分的取消录用资格。因综合成绩并列超出招聘计划人数的,成绩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四)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1:1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通过应聘人员就读院校、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乡镇(社区),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及主要特长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考察结论。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聘用人选: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含在读未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不具备公告明确的其他报考条件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标准,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5.用人单位考察时,将比对考生笔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及本人相关信息,如出现某一证信息不够一致者,取消聘用资格,请广大考生保存好自己相关的证件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或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考察组对本人情况严格进行考察,并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实是否聘用。
(五)体检
体检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时须提供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须在公布体检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在指定时间、指定医院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和复检费用均由体检者本人自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相关修订标准实施。具体有:
1.《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2.《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
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5.《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致(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在公开招聘体检环节前如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政策,从其规定。
(六)聘用
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酒泉市人社局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考试只公布笔试科目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酒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招聘主管部门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3.考察、体检、复审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4.因考察不合格或因应聘者本人放弃应聘资格形成的岗位空缺,可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因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5.本次招聘,凡是被取消聘用资格或自主放弃参加考试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6.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一经聘用,在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年限内不允许调离本岗位。
附件:2021年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公开招聘岗位简表.xls
酒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及诚信承诺书.xls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