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2016年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经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聘用929人。其中,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岗位定向招聘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蒙授”)。
(一)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含市直高校)计划公开招聘178人。招聘计划详见附表1《乌兰察布市2016年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
(二)旗县市区教育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484人。招聘计划详见附表2《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
(三)旗县市区计划公开招聘乡村教师267人。招聘计划详见附表3《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乡村教师岗位设置表》。
(四)关于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和乡村教师岗位设置
以“旗县市区所属学校”设置岗位(不包括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即按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合并归类设置。具体招聘学校名称分别列入《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2)、《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乡村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3)中的备注栏。
(五)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依据教育部2012年高校专业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设置。
(六)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5.本科学历及以下应聘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16日至1998年8月16日期间出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或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6年8月16日以后出生);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6.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2016年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招聘岗位有户籍要求的,户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16日前;另有规定的,以《岗位设置表》为准。
8.“项目人员”和“蒙授人员”招聘岗位户籍要求详见《岗位设置表》备注。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2016年8月16日),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8月16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读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确认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工作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wmpta.org.cn)进行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20日17:30前。
3.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报考者须按要求在网上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上传照片模糊者,审查不予通过)。报考者须完整填写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否则,将不予审查通过。
4.报考者在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资格初审通过后,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其他信息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5.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6.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照《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2)、《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乡村教师岗位设置表》(附表3)中的“备注”栏内所列招聘学校,填报报考学校和岗位志愿。并须在报名表上“是否服从调剂”栏中填写是否服从调剂。不填写是否服从调剂者视为不服从调剂。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市直中小学(含市直幼儿园、市电教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旗县市区中小学、旗县市区乡村教师和市广播电视大学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集宁师范学院负责本院及师院附中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市民族艺术学校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工作;市职业学院负责本院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工作;市党校负责本校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本校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
报考人员对《岗位设置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向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设置表》。
2.资格初审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至8月22日17:30前(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7:30)。用人单位须在报考者网上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在审查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的,应及时退回由报考者补充完整。
3.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三)报名交费和报名确认
1.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须于2016年8月21日9:00—8月22日17:00登陆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缴纳报考费70元/人(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人50元)。
2.报名确认(查询交费是否成功)。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于2016年8月22日进行网上交费期间,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阅个人报名信息是否正确,交费状态是否变化为“已交费”。如交费后状态未改变,请在报名时间内与市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详见本简章),否则视为放弃本次考试。交费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3.符合减免报名费、考务费的考生,请于9月5日至9月9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2016年应届毕业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2015年毕业生减半收取,2014年及以前的毕业生收全费)。
4.笔试开考比例为1:3(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交费人数之比)。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开考。调整后的岗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5.博士学位研究生免试,不占本次招聘计划,经考核、体检合格后按所报考岗位聘用。
6.报名成功的人员须于2016年8月24日起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7.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心理辅导岗位笔试内容为所报岗位的专业知识;其他岗位笔试内容为事业单位综合素质测评。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蒙授招聘岗位用蒙古文制卷,考生须用蒙古文作答。其他岗位全部用汉文制卷,考生可以用汉文或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同一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二)笔试时间:2016年8月28日上午9:00—11:00。
(三)笔试成绩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四)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笔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五)笔试结束后,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试情况,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笔试总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
(一)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范围的人员。同一岗位进入资格复审范围最后一名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出现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及递补后的人员仍达不到1:3比例的,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聘名额。
(二)资格复审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三)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四)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表》,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招聘资格。
(五)考生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资格复审表》(一式二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4.报考岗位有户籍限制的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5.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6.2016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需提供加盖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
7.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报考定向招聘六类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考生,须提供项目服务期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资格复审递补工作由市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实施。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面试方案须统一上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面试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等在面试方案中公布。
(二)面试方案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统一发布(网址:http://www.wmpta.org.cn);
(三)报考“蒙授”岗位的人员用蒙古语作答;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须用汉语作答。
(四)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五)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六)按照每个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考核和体检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超出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采取笔试方式加试。
(七)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核
(一)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所属学校,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属中小学和乡村教师报考人员的考核工作;集宁师范学院、市职业学院、乌兰察布医专、市党校各自负责本院校报考人员的考核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报考人员考核工作;市文化局负责市民族艺术学校报考人员考核工作。对报考人员考核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通过审阅拟聘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因考生自动放弃或考核不合格造成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体检。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在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应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被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造成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一)市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公示期间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聘用资格。因取消聘用资格或考生自动放弃原因造成岗位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须按照《岗位设置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聘用工作结束后,各地区须将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旗县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教师和乡村教师聘用。
1.各旗县市区聘用人员时,对报考同一岗位且服从调剂的拟聘用人员,按照考生填报的学校并按考生的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聘用。对拟聘人员填报同一岗位、同一学校超出招聘名额的,可调剂到有缺额的学校。
2.对需要调剂的拟聘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重新排序,由拟聘人员重新自主选择有空缺的学校。调剂过程中,对于同一岗位成绩并列的,须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加试以确定调剂选择顺序。
3.需要调剂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在各旗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参加调剂,对不填报聘用学校和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由此造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4.公开招聘教师的聘用和调剂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2016年应届毕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在规定时间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拟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5年内不准调动工作或参加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录聘用。
(六)乡村教师聘用后,工资标准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聘用5年内,每月按2000元标准另行发放绩效工资。
九、其他事项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允许参加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招聘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对报名资格初审、考核、递补等工作要高度负责,对因资格审查或考核不严而发生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报考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对需要通知的个人事项,将根据考生所留电话号码以发送信息的方式通知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本简章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设置表》
监督电话:
0474-8322356(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0474-8981982(乌兰察布市交通局纪检监察室)
0474-8186995(乌兰察布市文广新局纪检监察室)
0474-8321083(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74-8150963(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 1.《乌兰察布市2016年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点击下载)
2.《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教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表》(点击下载)
3.《乌兰察布市2016年旗县市区公开招聘乡村教师岗位设置表》(点击下载)
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